不法分子如何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和公安机关又是如何查处的?
"明哥说税"按:
兵法云: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收集整理本篇推文,目的不是教唆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警示不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也为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借鉴思路!
案值超60亿元!上海警方侦破本市首例利用“加计抵减”政策虚开发票案
2019年,为助推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类服务业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系列文件,允许上述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至15%抵减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了企业的经营压力。
然而,有不法分子企图借此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不法利益。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研判发现,本市部分企业申报“加计抵减”项目的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严重不符,存在虚开犯罪的可能。警方即开展侦查,通过数据研判精准锁定一批违法犯罪线索。
经查,以唐某、张某、高某等人为首的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指使他人在本市注册成立了400余家服务类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假申报“加计抵减”项目,并通过在空壳公司间层层过票虚开的方式大幅增加开票金额,然后再以收取票面金额6.5%至12%不等开票费的方式,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同时,高某团伙还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截至案发,高某团伙和上述受票企业累计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款2000余万元。
以唐某团伙为例,犯罪嫌疑人唐某指使20余名团伙成员利用手中控制的100余家空壳公司层层过票虚开,在不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几何式增加对外虚开的金额,进而赚取更高的开票费。通过上述手法,一张票面金额100万元的进项发票,以“加计抵减”税率15%来计算,经过5次过票虚开后,票面金额就能翻番;经过17次过票虚开后,票面金额就能达到1000万元,将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截至案发,涉案价税合计21亿余元。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浙江省警税联合依法查处一起利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虚开发票案件
附: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全梳理
上海税务 2023-11-14 16:03
一、哪些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0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0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10%
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03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04
集成电路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05
工业母机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二、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一)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二)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➊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注意以下三种情形不得加计抵减
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➋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➌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